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,加強對醫療機構污水、污水處理站廢氣、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,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,保障人體健康,加強環境管理,現批準《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》為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,并由我局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。
標準編號、名稱如下:
GB 18466-2005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
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,代替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(GB 8978-1996)中有關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部分,并取代《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》(GB 18466-2001)。
上述標準為強制性標準,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,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。
標準信息可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網站(www.sepa.gov.cn)和中國環境標準網站(www.es.org.cn)上查詢。
特此公告。
2005年7月27日
本標準規定了醫療機構污水、污水處理站產生的廢氣、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、處理工藝和消毒要求、取樣與監測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。
本標準適用于醫療機構污水、污水處理站產生污泥及廢氣排放的控制,醫療機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、環境保護設施設計、竣工驗收及驗收后的排放管理。當醫療機構的辦公區、非醫療生活區等污水與病區污水合流收集時,其綜合污水排放均執行本標準。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統的醫療機構,其非病區生活區污水排放執行GB8978的相關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