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環境污染,改善環境質量,加強對VOCs無組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,制定本標準。該標準于2019年5月24日發布,2019年7月1日正式實施。
本標準規定了VOCs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、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、工藝過程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、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、敞開液面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,以及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、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。
本標準為首次發布。
新建企業自2019年7月1日起,現有企業自2020年7月1日起,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。各地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,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。
本標準是對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,可以制定地方污染排放標準;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,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。
本標準適用于涉及VOCs無組織排放的現有企業或生產設施的VOCs無組織排放管道,以及涉及VOCs無組織排放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、環境保護設施設計、竣工環境保護驗收、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VOCs無組織排放管理。
國家發布的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對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已作規定的,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。
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,可采用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,并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或排污許可證相關要求執行。
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-2019》完整版點擊免費下載>>